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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6日,25岁的海子,在山海关卧轨自杀。这位在死后才引起世人极大注意的诗人,平生落寞孤独,在他死后,有人分析说,海子之所以自杀,是因为那个时代缺乏精神和价值尺度。2年后,1991年4月1日凌晨,他的台湾同行,48岁的作家三毛也莫名地在台湾某家医院以肉色丝袜绕颈窒息身亡。三毛自杀后,三毛的母亲缪金兰女士说:“三毛是个纯真的人,在她的世界里,不能忍受虚假。”
在现在还在如火如荼的所谓“韩寒文化事件”中,许多人早已经忘了什么叫“缺乏精神和价值尺度的时代”什么叫“不能忍受虚假。”
一驳:私权及其限制——普通人物与公众人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在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一文的正文开头就说:“人类个体某些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私权构成了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政治权利就是从私权派生的。私权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无非私权行动的外部性产物,是人群为了既保护甲的私权又保护乙的私权,以至于保护任何人的私权而寻求的私权共和。因此,私权高于公共利益,没有私权基础,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我基本同意萧副教授的这段话,虽然他的对私权的解释也许不一定是目前中国法律界的共同认同。
萧副教授在这篇文章的正文开头还说:“私权会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区分为两种状态,但并非两种私权,一种是可正当限制的状态,一种是不可限制的状态。例如,财产权处于非交易的静态时,通常任何人无权侵犯,但在战争状态中,可能会因战争需要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征用,行动自由也可能因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受限制。”
萧副教授所说的私权的两种状态,虽然我对法律知之甚少,属于萧副教授的普法对象之一,但也基本认同,即使他在这段文字中最终没有给私权划分清楚我们应该被他普法的类别。
但下面的两段话就令我如鲠在喉了:
其一、“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迄今没有一篇能够证明韩寒有人代笔--虽然方舟子早已铁口直断这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有人说,即使找不到代笔人,也可以认为有代笔。这种说法在作家在世而且毫无署名权纠纷的前提下,是对作者人格的肆意羞辱与诽谤。在没有署名权纠纷,也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时,外界对作家的诚信应该采取信任态度,即使有种种狐疑,也不应在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地刨根问底,否则,它必然会侵害作家应受保护的安静生活的权利。韩寒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再公共,也没有义务遭受这样的人格侵犯,不能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私权。作品是不是作家亲自所写,涉及作家的基本清白,涉及作家职业生命的存亡,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
针对这段叫我费解的话,我这个萧副教授自以为的普法对象,不禁想求教一下萧副教授几个问题:
1、“方舟子铁口直断署名韩寒的有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这在萧副教授看来是武断失据甚至幼稚可笑;但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是不是迄今为止,真得就没有一篇能够证明署名韩寒的那些据说是出自一个十七岁少年之手的作品涉嫌代笔?广大网友通过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也包括视频对比)得出的结论,到底是不足采信还是信口胡说呢?萧副教授何以“铁口直断”?
2、谁都知道韩寒起诉方舟子的诉讼理由是侵犯他的名誉权,署名韩寒的据说是出自一个十七岁少年之手的那些成名作品,正如萧瀚副教授所说,的确目前也没有发生署名权纠纷;但不自觉地参与到此次事件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也都知道,方舟子是在代表公众质疑那个自称至今活了一万五千多天的韩寒是不是存在“被人包装、冒充天才、欺世盗名”的真相,这不重要吗?质疑一下他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就是对他的肆意羞辱和诽谤吗?萧副教授为什么在此文中对“公众的知情权”只字不提?
3、现在青年韩寒作为一个“影响巨大”的公众人物,质疑一下怎么了?质疑一下他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怎么就成了“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在“肆意践踏私权”?如果连一个韩寒都不能质疑(何况质疑的还是他的辉煌),我们普通公众还能有权质疑谁?还能有权质疑什么?
其二、“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但它从来不是权利,公众人物所能承受的侵权只能以此为界,如果将无界限的侵权当作自由,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萧副教授的这段话,好像存在逻辑问题。因为:
1、什么叫“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凭什么说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普通公众(包括方舟子)通过逻辑分析、文本分析以及视频对比所得出的疑点,就是“无证据的公开怀疑”?普通民众(包括方舟子)质疑韩寒成名作造假难道错了么?如果错了,为什么不说清错在哪里。
2、什么叫“轻微侵权”?什么叫“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什么叫“无界限的侵权”?什么叫“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萧副教授既然铁口断定“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而且紧接着就阐明“轻微的侵权只是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又何来“无证据的公开怀疑”是“无界限的侵权”的逻辑结论呢?又何来如果我们质疑了自称是“中国唯一公民”的韩寒,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呢?
二驳:何为言论自由
萧瀚副教授在此文中论述“何为言论自由”这个话题时,一开篇就引用了安兰德的一句话:“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引用安兰德的这句话,在我看来,萧副教授无非就是想表明:言论自由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换句话好像就是说,萧副教授是在用名人名言告诉我们,我们也许虽然有权力质疑政府,但我们似乎没有权利质疑韩寒,质疑政府违法,或政府剥夺我们的质疑权政府也违法,但如果作为一个单个的人,质疑韩寒就是违法。
恐怕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我们质疑他这个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教授,也是违法的,因为他也是单个的人。我是法盲,我想请教一下读到此文的法律界专业人士,萧大副教授的这个观点对吗?我们如果不想质疑政府,只是想质疑一下我们心存疑点的单个的某个人,算不算违法呢?
接着萧副教授说:言论自由从其作为一种权利起源上说,是相对于有能力压制、限制甚至剥夺自由的公权力而言的政治自由,因此,西方任何正常的宪政理论都不会将它归于普通的私权,虽然它当然也衍生于私权。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国旗敬礼案中,有一段经典判词:“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由投票表决,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因此,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从来不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而是针对公权力的。
萧副教授的这段引经据典的分析,是不是就是想说: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言论自由不属于私权范畴,普通公民似乎没有言论自由。那么也就是说,我们所有人无论谁质疑谁都是违犯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的。谁能告诉我,萧大副教授的这种解释有没有道理?
萧副教授接着还说:“美国法上之所以会产生与欧洲侵权法不同的公共人物概念,除了美国有极发达的言论自由传统,还因为美国有经典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独立司法权,尤其是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公共人物的私权原本就受到强有力的保护,如果受到误伤,可以有效校正与弥补。而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若要移用,应当尽可能限定于公共官员、掌握特定社会权力者(比如大公司老总),以及被卷入热议的公共事务时与公权力相关的人,而不应在这两个领域之外过多使用公众人物概念限制私权。”
萧副教授这段文字里有一句特别刺眼:
“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说:
1我们国家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
2我们国家的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
3我们国家的民众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萧副教授的这句话我可不可以理解为:我们国家无论谁有什么问题,我们都不能质疑,因为我们国家的言论出版没有自由,司法还暂时不独立,程序暂时也不正义,等到那一天来了再质疑。我们国家的民众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我们国家的民众在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容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再结合萧副... -->>
1989年3月26日,25岁的海子,在山海关卧轨自杀。这位在死后才引起世人极大注意的诗人,平生落寞孤独,在他死后,有人分析说,海子之所以自杀,是因为那个时代缺乏精神和价值尺度。2年后,1991年4月1日凌晨,他的台湾同行,48岁的作家三毛也莫名地在台湾某家医院以肉色丝袜绕颈窒息身亡。三毛自杀后,三毛的母亲缪金兰女士说:“三毛是个纯真的人,在她的世界里,不能忍受虚假。”
在现在还在如火如荼的所谓“韩寒文化事件”中,许多人早已经忘了什么叫“缺乏精神和价值尺度的时代”什么叫“不能忍受虚假。”
一驳:私权及其限制——普通人物与公众人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在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一文的正文开头就说:“人类个体某些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私权构成了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政治权利就是从私权派生的。私权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无非私权行动的外部性产物,是人群为了既保护甲的私权又保护乙的私权,以至于保护任何人的私权而寻求的私权共和。因此,私权高于公共利益,没有私权基础,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我基本同意萧副教授的这段话,虽然他的对私权的解释也许不一定是目前中国法律界的共同认同。
萧副教授在这篇文章的正文开头还说:“私权会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区分为两种状态,但并非两种私权,一种是可正当限制的状态,一种是不可限制的状态。例如,财产权处于非交易的静态时,通常任何人无权侵犯,但在战争状态中,可能会因战争需要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征用,行动自由也可能因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受限制。”
萧副教授所说的私权的两种状态,虽然我对法律知之甚少,属于萧副教授的普法对象之一,但也基本认同,即使他在这段文字中最终没有给私权划分清楚我们应该被他普法的类别。
但下面的两段话就令我如鲠在喉了:
其一、“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迄今没有一篇能够证明韩寒有人代笔--虽然方舟子早已铁口直断这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有人说,即使找不到代笔人,也可以认为有代笔。这种说法在作家在世而且毫无署名权纠纷的前提下,是对作者人格的肆意羞辱与诽谤。在没有署名权纠纷,也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时,外界对作家的诚信应该采取信任态度,即使有种种狐疑,也不应在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地刨根问底,否则,它必然会侵害作家应受保护的安静生活的权利。韩寒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再公共,也没有义务遭受这样的人格侵犯,不能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私权。作品是不是作家亲自所写,涉及作家的基本清白,涉及作家职业生命的存亡,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
针对这段叫我费解的话,我这个萧副教授自以为的普法对象,不禁想求教一下萧副教授几个问题:
1、“方舟子铁口直断署名韩寒的有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这在萧副教授看来是武断失据甚至幼稚可笑;但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是不是迄今为止,真得就没有一篇能够证明署名韩寒的那些据说是出自一个十七岁少年之手的作品涉嫌代笔?广大网友通过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也包括视频对比)得出的结论,到底是不足采信还是信口胡说呢?萧副教授何以“铁口直断”?
2、谁都知道韩寒起诉方舟子的诉讼理由是侵犯他的名誉权,署名韩寒的据说是出自一个十七岁少年之手的那些成名作品,正如萧瀚副教授所说,的确目前也没有发生署名权纠纷;但不自觉地参与到此次事件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也都知道,方舟子是在代表公众质疑那个自称至今活了一万五千多天的韩寒是不是存在“被人包装、冒充天才、欺世盗名”的真相,这不重要吗?质疑一下他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就是对他的肆意羞辱和诽谤吗?萧副教授为什么在此文中对“公众的知情权”只字不提?
3、现在青年韩寒作为一个“影响巨大”的公众人物,质疑一下怎么了?质疑一下他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怎么就成了“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在“肆意践踏私权”?如果连一个韩寒都不能质疑(何况质疑的还是他的辉煌),我们普通公众还能有权质疑谁?还能有权质疑什么?
其二、“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但它从来不是权利,公众人物所能承受的侵权只能以此为界,如果将无界限的侵权当作自由,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萧副教授的这段话,好像存在逻辑问题。因为:
1、什么叫“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凭什么说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普通公众(包括方舟子)通过逻辑分析、文本分析以及视频对比所得出的疑点,就是“无证据的公开怀疑”?普通民众(包括方舟子)质疑韩寒成名作造假难道错了么?如果错了,为什么不说清错在哪里。
2、什么叫“轻微侵权”?什么叫“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什么叫“无界限的侵权”?什么叫“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萧副教授既然铁口断定“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而且紧接着就阐明“轻微的侵权只是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又何来“无证据的公开怀疑”是“无界限的侵权”的逻辑结论呢?又何来如果我们质疑了自称是“中国唯一公民”的韩寒,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呢?
二驳:何为言论自由
萧瀚副教授在此文中论述“何为言论自由”这个话题时,一开篇就引用了安兰德的一句话:“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引用安兰德的这句话,在我看来,萧副教授无非就是想表明:言论自由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换句话好像就是说,萧副教授是在用名人名言告诉我们,我们也许虽然有权力质疑政府,但我们似乎没有权利质疑韩寒,质疑政府违法,或政府剥夺我们的质疑权政府也违法,但如果作为一个单个的人,质疑韩寒就是违法。
恐怕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我们质疑他这个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教授,也是违法的,因为他也是单个的人。我是法盲,我想请教一下读到此文的法律界专业人士,萧大副教授的这个观点对吗?我们如果不想质疑政府,只是想质疑一下我们心存疑点的单个的某个人,算不算违法呢?
接着萧副教授说:言论自由从其作为一种权利起源上说,是相对于有能力压制、限制甚至剥夺自由的公权力而言的政治自由,因此,西方任何正常的宪政理论都不会将它归于普通的私权,虽然它当然也衍生于私权。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国旗敬礼案中,有一段经典判词:“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由投票表决,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因此,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从来不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而是针对公权力的。
萧副教授的这段引经据典的分析,是不是就是想说: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言论自由不属于私权范畴,普通公民似乎没有言论自由。那么也就是说,我们所有人无论谁质疑谁都是违犯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的。谁能告诉我,萧大副教授的这种解释有没有道理?
萧副教授接着还说:“美国法上之所以会产生与欧洲侵权法不同的公共人物概念,除了美国有极发达的言论自由传统,还因为美国有经典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独立司法权,尤其是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公共人物的私权原本就受到强有力的保护,如果受到误伤,可以有效校正与弥补。而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若要移用,应当尽可能限定于公共官员、掌握特定社会权力者(比如大公司老总),以及被卷入热议的公共事务时与公权力相关的人,而不应在这两个领域之外过多使用公众人物概念限制私权。”
萧副教授这段文字里有一句特别刺眼:
“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说:
1我们国家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
2我们国家的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
3我们国家的民众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萧副教授的这句话我可不可以理解为:我们国家无论谁有什么问题,我们都不能质疑,因为我们国家的言论出版没有自由,司法还暂时不独立,程序暂时也不正义,等到那一天来了再质疑。我们国家的民众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我们国家的民众在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容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再结合萧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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